苏人保规〔2012〕2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根据《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5号)、《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人保规[2011]3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1400元、1800元、2200元四个档次。 二、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25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 三、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30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170元。 四、调整居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600元。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