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临近年终岁末,既是收获的季节,也是喜庆的时节。一年来,苏州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就业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离不开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贡献。目前,我市部分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年终岁末,存在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甚至发生欠薪逃逸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此,我市人社部门郑重提醒,各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做到: 一、认真落实国家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若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根据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认真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保证。 四、严格遵守国家工时制度。按照《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职工的休息休假权。 五、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尽早落实安排好带薪年休假。 从11月26日起,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对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特别是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要深入自查。当前,我市人社部门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影响苏州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和进行媒体曝光,对发现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希望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用工,取得好的业绩,为“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而共同努力!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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