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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提升社会保障解决居民后顾之忧 |
来源:本站 发布者: 时间:201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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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新区坚持先行先试,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超前探索,创新了一系列普惠广大群众、特惠困难弱势群体的民生保障政策和多项富有区域特色的成功举措,从养老和医疗保障方面较为彻底解决了全区居民后顾之忧,让全区百姓享受到了社会保障撑起的民生伞下的幸福。 一是社保“并轨”,失地农民进城保。2008年2月,《苏州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并轨”工程)出台,由该区财政一次性投入16亿元,将全区2008年1月1日前产生的13.5万余名被征地农民,分别以教育并轨、就业创业并轨、城保并轨和征地保养并轨形式,纳入了苏州市城保或征地保障体系。2011年3月,高新区将全区2008年前因各类建设项目、绿化及生态建设和集镇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各类失地未安置人员,参照2008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解决了征地保障历史遗留问题,共为1.13万名未安置人员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共计3670万元。2011年6月,高新区又将5687名2008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动迁、失地)人员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并采取“谁失地,谁安置”的原则,全面落实了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至此,全区15.42万名被征地(失地、动迁)人员全部纳入了苏州市城保或征地保障体系,从而一揽子解决了高新区开发建设20年来各类被征地(失地、动迁)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是养老保险一体化,城乡居民待遇相同。2005年5月,高新区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2010年6月,高新区出台了《苏州高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按照“不增加区镇两级的财政支出、不加重参保人员个人的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的“三不”原则和要求,确保了新、老农保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同时建立了老年农民基础养老金与市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接轨,率先在待遇上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2012年1月,《苏州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根据要求,高新区将原参加新农保人员全部纳入市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从而在率先实现待遇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制度上也达到了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要求。 三是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居民看病不发愁。2007年,高新区率先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区域性新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个人承担小头,政府补贴大头”的形式,实现了高新区医保的筹资标准及享受待遇的逐年提高。2012年4月起,高新区将医保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00元调整到600元,参保人员的门诊个人帐户金额由每年200元调整到300元,并同步提高了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住院及相关医疗补助、救助等医保待遇标准,扩大了特殊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至2012年,高新区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率达到了80%-90%,高新区还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四个病种作为特殊医疗救助,在按比例支付住院费用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个人自付部分再救助70%;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在区内所有及区外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实时划卡。2012年,高新区又推动居民30种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看病负担,基本解决了老百姓因病致贫的困难。此外,高新区还设立了重大疾病险,对患有30个病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1000-10000元的定额赔付。 四是社会化服务全覆盖,非退休职工一样享清福。2012年,高新区将“城乡老人百分之百获得社会化服务”列入了该区政府实事工程,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化服务全覆盖。高新区把社会化服务的对象由企业退休职工扩大到所有达到养老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具有本区户籍的老年居民,其中包括了老年农民和老年被征地(失地、动迁)人员;管理对象数量由2011年底的2.3万人扩大到现在的6.9万人。老年农民和老年被征地(失地、动迁)人员享有与企业退休人员均等的社会化服务,这让非退休老人也一样有福享。为此,高新区财政投入400多万元,并招聘47名退管协管员,专门服务全区老年人:春、秋季带老人轮流外出旅游,夏季为老人送清凉,冬季送慰问,平时上门看望等。高新区还开发了“老年居民社会化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起了老年居民基本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由社区、村为他们提供形式多样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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